1、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有关标准,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宏观调控及交通安全管理对策的研究制定,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,确保各项工作落实。 2、对各县(市)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业务领导,组织全市交通民警、交通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,对执行各项方针、政策和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等各项工作进行考核、奖惩。 3、依法对辖区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,涉外交通事故及疑难案件进行指导处理、审批。 4、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,接受公民报警,查处交通违法,执行警卫开道、公路治安巡逻,实施辖区道路交通管制。 5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,采集典型的特大交通事故案例,编写交通安全宣传材料,指导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。 6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、牌证核发、改装改型、转籍变更以及机动车驾驶员考试、驾驶证核发等项业务。对各培训站(校)、教练车、教练员进行监督管理;在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中,对涉嫌车辆走私、盗窃、抢劫和非法拼(组)装机动车、倒卖机动车驾驶证等案件进行查处。 7、负责全市各县(市)交警部门的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,制定经费收支预算,检查落实各项财务制度、财经纪律和收费标准。搞好执勤装备、营房建设等项基础建设。 8、协助县(市)公安局管理公安交警队伍,对公安交通民警履行职责、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 9、对全市公安交警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和通讯系统进行统一规划、建设和管理,对支队局域网和内部电话网的建设和改造进行监督和验收,做好支队信息中心的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的保密、网络设备的选购、安装,以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项工作。 10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、市公安局和自治区交警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|